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
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
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长
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北京国电科源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北京国电科源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属于其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及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符合企业
长期发展需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 42,400 万元人民币(不含本
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4.03%。此次担保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
宋萍萍 杨依明 秦敏聪(宋萍萍代)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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