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合同各方诚实守信、按时履约,在买卖合同中同时设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不鲜见;或即使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守约方可能也会在诉讼时同时主张,以试图弥补损失并惩罚违约方。笔者就上述问题进行法律检索与分析,对此类情况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息;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失效)
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违约金不宜超过其所受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2021〕94号)
1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小结
从法律法规来看,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未有禁止性规定,但如果“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可能需要按照司法解释进行调整。
二、司法实践
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主张很难一概而论,各地法院观点也不尽相同,通常来说,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条款、如何约定相关条款至关重要,对于相关案例简要梳理如下:
1. 同时支持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案例:
(2018)最高法民终163号:
"
当事人就违约责任既约定支付违约金又约定赔偿损失的,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对违约金与损失一并主张。
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等其他因素。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不宜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叶德波、蒋飞燕、叶德光在作出上述约定时,并未作出有关主张违约金即放弃逾期利息损失的意思表示,故陈建华、黄海、邸辉发生上述逾期付款情形时,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应当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叶德波、蒋飞燕、叶德光主张的违约金与利息损失应当分别计算。经过计算,陈建华、黄海、邸辉按合同约定年利率7%应当支付的截至2017年6月18日前的逾期利息为9338767元,叶德波、蒋飞燕、叶德光所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为300万元,
尚未达到上述逾期利息的百分之三十,本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存在过高的情形。
"
[其他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805号/ (2016)最高法民终205号]
2. 支持违约金的案例:
(2020)新民终22号
:“
双方对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约定为按供货值日1‰计算,明显过高。嘉润公司及格林公司有权提出减少违约金的主张,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
一审法院在考虑嘉润公司及格林公司未能完成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义务及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功能的情况下,
综合案涉违约金计算的基数大、违约时间长等因素,以嘉润公司实际应退还的50174241.61元为基数,按照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的上限(年利率24%)来调整违约金,体现了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司法保护。
但是,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未予以区分,直接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年利率24%)作为调整违约金的依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本院按照嘉润公司应退还的50174241.61元为基数,参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75%)的1.3倍,自2016年7月27日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止,4年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共计12393037.68元(50174241.61元x4.75%/年x1.3x4年),作为嘉润公司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
[其他参考案例:(2019)渝0151民初5414号]
3. 支持逾期付款利息的案例:
(2020)最高法民申1964号
:“
因资金占用费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均系基于兴艾西宁分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同一行为产生,且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息损失,故一、二审判决支持泰阳公司
以年利率24%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
的主张,未再予支持其主张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已足以弥补泰阳公司因兴艾西宁分公司迟延付款造成的损失,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
[其他参考案例:(2021)苏民终210号
、(
2020)豫民终1341号]
小结
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在诉讼中再主张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通常很难同时获得支持;但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无论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在实践中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支持。
三、观点分析
综上可得,在我国,对于买卖合同纠纷中是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有两种看法:
一、认为可以同时主张,两者之和过高再进行调整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相关条款予以认可。正如[(2016)最高法民终205号]中认为“迟延履行利息与违约金,两者性质不同,合并适用不违反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如果认定利息是金钱的孳生物,是违约方迟延履行支付义务造成的直接后果,那逾期利息是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而违约金带有惩罚性的特质,是对违约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惩罚。
但是,即使是法院支持了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约定,从金额上来说,也应当遵循司法解释对于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予以调整的规定,通常是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一般是应付未付利息/资金占用损失),综合考量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过高或过低范围不能简单以司法解释划定的比例一刀切,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二、认为二者具有相同性质,只能择一支持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28号]中认为,“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高于一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即反映出该逾期利息的惩罚性,支付逾期利息即具有承担因违约逾期还贷而应支付违约金的性质。”
如果认为逾期利息带有惩罚性,那和违约金的本质不谋而合,规定的超过一倍利息标准的逾期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如果合同中仍然另外规定了违约金条款,那可以认为是一倍利息+实质上的违约金(超出一倍利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如果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但在诉讼中同时主张,更倾向于认定逾期利息,并参照司法解释同期LPR1.3-1.5倍进行调整。
小结
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主张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主要看审理法官对于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性质认定,如果认为两者均属于同一性质,不应当重复计算,那可能会认为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如果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但利息属于损害赔偿责任,那可能会支持两者的同时主张。但即使是认可两者同时适用,在金额上一般也会有一定的限制,通常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或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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