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长期的供货关系,建议采取“合同+订单”的模式,即签订一份框架协议,再根据实际需要下达订单。这种模式中,通常包括三类书面文书:框架协议、订单、送货单。
2.框架协议中应对合同履行期限、质量验收标准、验收期限、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进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通过签收、确认等流程证明是否已经按订单履行,进而进行结算。
3.如果遇到纠纷,双方没有书面框架合同只有订单等单据的,法院将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因此良好的内部管理和事前约定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典型案例
1.(2020)沪0118民初14550号
裁判要点:从《采购框架合同》约定的模式,《产能供货保证书》载明的保证供货期间,《生产订单函》对中止合作的限制等情况,足以说明原告与纽福克斯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能仅凭订单、发票抬头的变化而终止。
采购单及发票等更换为矗能公司系纽福克斯公司的安排,合同相对方仍然是纽福克斯公司,纽福克斯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2019年原告向威马公司供货的行为系履行原告与纽福克斯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纽福克斯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
纽福克斯公司主张变更采购主体,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办人员不再代表纽福克斯公司转而代表矗能公司,并证明纽福克斯公司与原告直接终止合同关系,但纽福克斯公司对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也无法具体说明、解释相关情况。
2.(2019)鲁0303民初5419号
裁判要点:
本案中,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以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关系。但原告仅以发票主张2015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8日被告尚欠货款411,991元,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411,991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在其证据充分后,可再行主张其权利。
声明:发表本文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仅为分享、交流、学习之目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应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决策依据,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若您需要法律建议或咨询专业问题,请与本文作者联系。
本文地址:http://www.cj8803.cn/113924.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