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 (记者 吴娟娟)7月2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官网宣布,自7月19日起,暂停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海富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ABS)6个月。
协会公告表示,按照江苏证监局对有关线索的移交和要求,根据《备案办法》第二十四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自2019年7月19日起暂停受理富诚海富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暂停期限6个月。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富诚海富通可以在8月23日前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本次处分已于2019年5月宣布。 协会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19年5月24日向富诚海富通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富诚海富通如对有关纪律处分存在异议,应当于5月31日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期间内,富诚海富通未提出申辩意见,接受有关纪律处分决定。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会公告进一步表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向协会移交的书面检查报告,富诚海富通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富诚海富通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履职尽责,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以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二是富诚海富通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对相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及业务经营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违反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尽职调查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以及《备案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三是富诚海富通在相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后的兑付兑息过程中,有关行为违反《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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