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中基协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本报记者 王思文

12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体系,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基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更名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起草配套指引,就相关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此次《办法》的修订背景,中基协强调,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但仍然处于多而不精、大而不强、鱼龙混杂的发展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真私募与“伪”私募并存,两极分化严重,小、乱、散、差业态明显,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现行《办法》出台于八年之前,难以应对、处理行业和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并更新登记备案材料清单,梳理登记备案核查要点,持续公示典型案例,在明确业务标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相关标准仍散落在碎片化的文件中,未能以自律规则形式集中对外明确。因此,有必要对试行的《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在基础自律规则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为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办法》修订后共六章,82条,主要针对五个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一是明确登记备案原则,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回归本源;二是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适度提高行业规范要求;三是明确私募基金业务规范,促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四是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五是丰富自律手段,实现全流程自律管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明确私募基金业务规范,促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方面,《办法》结合目前私募基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增加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例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阶段禁止任何形式的承诺收益或者保本,完善合同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对基金无托管、投资单一标的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投资风险的情况进行特别提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投资管理阶段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对行业中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作出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对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备案的情形作出统一规定,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本质;基金退出阶段规范基金清算相关事项,进一步丰富市场化退出方式,补足现存规则空白,使管理人与产品的风险隔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编辑 李波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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